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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友会章程 ::


汕头市汕头大学医学院校友会章程

(2005年5月28日第二次会员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汕头大学医学院校友会是汕头大学医学院及附属机构和原汕头医学专科学校及前身(含附属机构)历届师生自愿组织的社会性团体。汕头市教育局为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校友,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互相帮助,共同进步,促进各自事业的发展,为推进母校建设和发展,振兴中华和繁荣潮汕经济贡献力量。本会依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规进行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增进校友间的感情和友谊;
二、建立校友网站及信息网络,促进校友间及校友与母校间的交流;
三、编辑出版《汕头大学医学院校友通讯》及会刊,介绍医药学研究进展,母校建设发展,各地校友动态等情况。
四、评选、奖励对母校建设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校友。
五、为校友回国,回校参观、讲学、投资等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
六、接受校友的委托,承办校友支援母校建设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汕头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曾在汕头大学医学院、汕头医学专科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的历届师生承认本会章程,填写入会登记表,经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如下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决议;
二、缴纳会费。会员每年要按时缴纳会费。
三、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尽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的团结协调和声誉。

第六条 会员有如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一切活动和获得本会一切资料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如不交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汕头大学医学院(汕头市新陵路汕大医学院内)。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职权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查本会经费开支情况。
五、审理各项提议、提案。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三、讨论制定本会每年工作计划。
四、讨论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接收并组织讨论会员各项提案。
六、审查本会每年经费开支情况。
七、审批会员入会申请,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的职责,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半年或一年开会一次;如有需要,可由会长临时召集。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各组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任命。

第十九条 本会聘请海内外知名的校友,各界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或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包括会员的自愿赞助。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
一、赞助款主要用于发展母校教育事业。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用于本会日常开支。
三、经费收支情况由财务组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经费严格管理,财务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及全体会员监督、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终止,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会长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注销登记,并上缴社团体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欢迎外地校友组织所在地区的汕头大学医学院校友会,并与本会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